|
4.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将复核 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局、省财政厅备案,海口市各区同时报海口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 5.省人口计生局备案并抽查核对 省人口计生局对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对确认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将核准的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6.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正式实行以后,每年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村(居)委会要及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化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按规定时间将审核后的《报告单》集中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市、县(区)人口计生局集中审核后,要按规定时间报省人口计生局,省人口计生局审核后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