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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建 和 谐 定 安  人 人 享 有 医 保


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一、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县非农业户籍(含农垦系统),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地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2元,县财政补助8元;(二)未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县财政补助6元;(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县财政补助,并从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支。
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财政补助,并从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支。
非重度残疾的残疾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三、什么时候可以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2008年缴费时间为第二季度(即4、5、6三个月),缴纳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0日(定为一个结算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2009年起,每年第四季度为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逾期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四、怎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县社保征稽局或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应当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县社保征稽局及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城镇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给予办理缴费登记,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出具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凭证。参保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发放《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手册》和《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手册》)),参保居民凭《居民医保缴费手册》和《居民医保手册》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参保待遇。

    五、怎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一)参保居民须携带《居民医保缴费手册》和《居民医保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证明等材料;(二)参保居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记帐,后由县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住院参保人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名确认。凡未经签名确认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三)坚持逐级转院制度。参保人应当先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县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县社保局批准后,可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转诊手续证明的,统筹资金不予支付。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垫付,再到县社保局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送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向县社保局报告,同时补办转诊手续;(四)经批准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再到县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出具《居民医疗缴费手册》、《居民医保手册》、出院证明(加盖公章)、费用清单、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居民医保补偿实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分级补偿比例。居民医保范围总费用的补偿比例为:一级医院按65%予以补偿;二级医院按5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按40%予以补偿。
    (二)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3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

录入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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