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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院校,录取分数按照本省规定给予照顾。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和小学、中学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收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侨眷要求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和职业中介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录入者:佚名
主办单位:定安县翰林镇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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