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中介对房屋瑕疵有告知义务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彭震律师认为,在这起纠纷中,该房屋中介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与责任。首先,作为房屋销售的代理机构有义务在购房者看房选房的过程中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告知房屋所存在的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等有关瑕疵,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不论有意还是无意隐瞒房屋所存在的产权、质量、旧房历史等各方面问题,均属于欺诈行为。当然,中介公司也不知情的情况除外。
其次,该购房合同为中介公司自制的格式合同,明显倾向于中介公司与房东,对购房者极不平等,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违约责任的区分上也是模糊不清。就是万一出现什么违约责任,也是房东和购房者分别承担,却让中介公司坐收渔翁之利。此案中,陈先生提出退房的理由是很充足的,而中介公司却认定陈先生违约,不但5000元定金要不回,还要向他索要4500元中介服务费。同样,如果房东违约不按合同将房子卖给陈先生,也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金双倍赔偿”给陈先生。总之,不论这笔交易是否最终完成,不论哪方违约,也不论中介公司的服务是否全部履行,都要按照标准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这是消费服务中典型的“霸王条款”。
陈先生如果和中介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房屋管理部门以及新成立的房产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有关投诉与举报,或者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手房买卖存在的典型陷阱及规避方法
眼下,二手房市场很红火,随着人们购房观念的进一步理性化,购买二手房的好处已显而易见。在经济条件不是太宽裕的时候,买套各方面还不错而价格较之新房要便宜的二手房也是不错的居住和投资方式。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实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可能存在如下的典型陷阱,并提供相应的规避方法,希望对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能有所帮助。
产权状况陷阱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抵押,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不会主动提及。如此,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不能转让,由此则可能给买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应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了解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为一个人;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不符等。
房屋类型陷阱
现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房的使用权房(即公房)。如果这类使用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不能转让。同样,要避免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上述问题而遭受损失。
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另外,若求购的是非居住用房,则该房屋的类型必须为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否则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从事预期用途。
合同签订人陷阱
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规避方法: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交房模糊约定陷阱
有时,买卖双方对预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在此可能会涉及到交房的具体时间,交房时相关费用的结算。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及相关费用无人结算的尴尬情况。
规避方法:于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非居住用房税费陷阱
购买(出售)非居住用房需缴税费的种类、数额与居住用房有较大差别。实践中,若由于对购买(出售)非居住用房应缴税费估算不足,则可能出现大大超出购房人的原先预算或严重影响售房人对收益的预期的情况。
规避方法: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先到房屋所在区域交易中心或请教专业人士确定非居住用房买卖应缴税费的具体种类及数额,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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