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施行的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 法》及现行法规政策有一些 明显的区别,其中《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有几大亮点: 一、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新规定对用人单位 用工后与劳动者签订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 ,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确 定双的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劳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 三、企业不允许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原规定允许约定违约金,新规定只允许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根据新法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 要交滞纳金。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 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 五、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新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相关内容,而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定的、 条件 的,不是劳动者主动询问才告知。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其中一方有虚假信息,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雇用 新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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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