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的工商执照 (2)经营申请(包括经营品来源及数量)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备齐后,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九、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林业部分) 1、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十一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属木材、林副产品,应出具木材加工单位的有效证明(2)属苗木、花卉、盆景、风景树的,应当出具生产单位的有效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2)属2次以上调运的,应出具外地检疫单证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后由办证岗位审查并签证。 4、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的规定收取检疫费 (1)木材每立方米2元 (2)苗木按货值的0.8% (3)果品按货值的0.1% (4)盆景按货值的0.1% 十、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1、法律依据 《海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2、应提交材料 (1)野外生产用火申请报告(包括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项目、面积、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等) (2)野外生产用火地形图等; (3)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3、审核程序:县防火办受理→审核有关材料→县防火办派员实地检查→县防火办核发许可证。 4、办理本证不收费。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