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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占用林地许可 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应提交材料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 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3)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周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5)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3、办理程序: 办理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调查后,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审批权限: (1)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琼财综[2003]430号)规定,按下列类别分别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1)《种子法》第二十条 (2)《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办证申请书; (2)经营资金证明书;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书; (4)经营范围和原料来源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情况表。 3、办证程序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核实,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发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总体规划(需经专家论证评审) (3)土地使用证明书 (4)资金证明书 (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兽医人员资格证书 (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备齐后,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按照权限审批。(1)申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申请国家二级和省级以下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海南省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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