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采伐许 1、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 2、应提交的材料 (1)应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3、办证程序 由林农或林木所有者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当地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证明,接到申请材料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采伐限额的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05]621号)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5%征收。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五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办证申请书; (2)经营资金证明书;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书; (4)经营范围和原料来源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情况表。 3、办证程序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核实经营加工场所、经营加工范围和原料来源渠道,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局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4、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的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三、林权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五、六条。 2、应提交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材料。 3、办理程序 林农或所有人申请—我局派员实地调查—公告(30日)—无争议后发证。 4、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有关规定,每证收工本费20元,每公顷收取林权勘测费2元(不足1500公顷按1500公顷收费)。 四、木材运输证 1、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 (2)交纳育林基金发票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办证人员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办证人员当场核发《海南省木材运输证》,并按规定收育林基金;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政策和规定。 4、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05]621号)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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