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翰林镇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职责
总指挥:程 媚(镇委书记、人大主席) 副指挥:王平坤(镇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王 旭(镇委副书记) 傅 林(镇组织宣传委员) 廖致民(镇纪委书记、人武装部长) 莫忠业(镇副镇长) 王献深(镇副镇长) 莫乐雄(镇派出所所长) 韦 杰(镇卫生院院长) 主要职责: 全面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组织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统一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应急响应
3、1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部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2指挥和协调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3、4医疗卫生救助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3、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指挥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镇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镇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协调解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录入者: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