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市、县(区)、自治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其征收程序是: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决定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分别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三、做出决定 查实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市、县(区)自治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市、县(区)自治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情人的姓名、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男女当事人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征收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养费征收自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征收机关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自欠缴纳之日起每月加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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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翰林镇计划生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