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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及其文书


    (一)申领程序
    1、农村居民一孩(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向村委会计生员申报,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2、汉族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C、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自治县计划生育局备案。
    3、城镇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
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城镇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居委会计生员申报,经居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报。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城镇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4、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1)申请对象
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A、城镇居民书面申请,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收养证明等与其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B、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C、由批准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口计生部门列入人口计划并核发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录入者:翰林镇计划生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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